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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资深房产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房地产领域二十年,执业至今代理了上百起房产纠纷案件,范围涵盖房产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继承、房屋征收补偿等诸多方面,部分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并受邀担任房产栏目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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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受上海某建材公司委托,为其代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追讨货款。
 夏烨律师接受李某委托,担任其与温某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
 夏烨律师代理的苏宁票据追索权案件,一审全获支持。
 夏烨律师接受伏女士委托为其提供全程房产继承专项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受徐某某委托代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重审一案
 夏烨律师接受马某某的委托,代理黄浦区中华路动迁款分割纠纷一案
 2022年12月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的遗赠纠纷宣某某与凌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宣女士聘请,为其提供二手房交易过程全套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新加坡某全资公司提供全套的厂房租赁服务
 夏烨律师在虬江路某地块征收中为童某某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18年3月20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代理傅某相邻权纠纷一案
 2018年3月15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018年3月12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洪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27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8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代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9月15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范某与周某的遗赠纠纷一案
 2017年9月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胡某与上海某房产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2017年8月22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杨浦区法院代理钟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8月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法院代理胡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27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10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某、钟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2月7日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4日下午夏烨律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某撤销监护人资格异议一案
 2016年11月15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0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9月7日夏烨律师接受黄先生委托代理其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一案
 2016年7月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胡某其他所有权纠纷再审
 2016年8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2016年5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年6月23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季某共有纠纷
 2016年5月30日上午夏律师在昆山市人民法院代理某科技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纠纷
 2016年5月25日下午夏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朱某委托合同纠纷
 2016年5月24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马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5月16日下午夏律师在松江区人民法院代理某旅游公司联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3日下午夏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16年4月27日上午夏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 →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的施工合同无效,及其效力补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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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的施工合同无效,及其效力补正的条件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5-14 19:12:43 阅读次数: 2341 
上海房产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三无合同”是指无“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加上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是“四无合同”。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四无合同”,各地规定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最高院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浙江高院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山东高院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否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广东高院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深圳中院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安徽高院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江苏高院规定: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盐城中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手续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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