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网站首席律师代理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成功处理一起定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某广告公司向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定制了一幢办公房屋,由于在建造过程中双方就施工方案产生分歧,故而定制房屋未能如期竣工,原告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押金及预交的三个月租金。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往来邮件进行了查阅,并亲自到现场进行勘验。鉴于定制房屋过程中责任无法明确,夏律师决定另辟途径,通过与委托人的交流,夏律师得知原告公司近况不佳,不希望拖长时间,希望速战速决。
针对上述情况,夏律师决定从举证期限上入手。首先按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在庭审当日提交证据,原告为此不得不提出要求延期开庭以便核查证据;其次,在第二次庭审中,夏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原告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请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此时方感不妙,欲当庭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请。夏律师则立即向法庭要求新的答辩期。正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原告代理人已无之前的强硬,态度出现了松动,最终法庭通过当庭调解方式结束了本案,被告仅退还了部分租金。 上海房产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