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