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资深房产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房地产领域二十年,执业至今代理了上百起房产纠纷案件,范围涵盖房产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继承、房屋征收补偿等诸多方面,部分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并受邀担任房产栏目首席律师。
联系手机:18001606539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受上海某建材公司委托,为其代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追讨货款。
 夏烨律师接受李某委托,担任其与温某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
 夏烨律师代理的苏宁票据追索权案件,一审全获支持。
 夏烨律师接受伏女士委托为其提供全程房产继承专项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受徐某某委托代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重审一案
 夏烨律师接受马某某的委托,代理黄浦区中华路动迁款分割纠纷一案
 2022年12月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的遗赠纠纷宣某某与凌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宣女士聘请,为其提供二手房交易过程全套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新加坡某全资公司提供全套的厂房租赁服务
 夏烨律师在虬江路某地块征收中为童某某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18年3月20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代理傅某相邻权纠纷一案
 2018年3月15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018年3月12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洪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27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8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代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9月15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范某与周某的遗赠纠纷一案
 2017年9月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胡某与上海某房产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2017年8月22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杨浦区法院代理钟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8月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法院代理胡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27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10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某、钟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2月7日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4日下午夏烨律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某撤销监护人资格异议一案
 2016年11月15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0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9月7日夏烨律师接受黄先生委托代理其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一案
 2016年7月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胡某其他所有权纠纷再审
 2016年8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2016年5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年6月23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季某共有纠纷
 2016年5月30日上午夏律师在昆山市人民法院代理某科技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纠纷
 2016年5月25日下午夏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朱某委托合同纠纷
 2016年5月24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马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5月16日下午夏律师在松江区人民法院代理某旅游公司联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3日下午夏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16年4月27日上午夏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离婚房产离婚房产 → 男女双方应当关心的房屋产权问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男女双方应当关心的房屋产权问题
来源: 夏烨律师 作者:夏烨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7-24 15:55:27 阅读次数: 2310 
上海房产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从事律师行业这些年,办理过不少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随着上海房价的节节攀升,时常有当事人询问我诸如“婚后这房屋我是否有份?”、“如果今后离婚,我可以分到房屋份额的多少”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消除疑惑,本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高院的若干解释,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现撰文如下,不当之处尽请大家谅解。

 一、婚前房产篇

    对于婚前房产的权属一般情况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信息为准。

1.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且婚后产权登记未添加另一方姓名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添加另一方姓名的,且未约定按份共有,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诉讼中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房产篇

1.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若夫妻之间无任何约定,则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如出资方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份额。

3.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给夫妻的,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视为其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另一方无权享有份额。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配偶,或为子女夫妇的,视为对该两人的赠与,认定为共同共有。

 

三、其他情况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置房屋,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两人解除恋爱关系,则该房屋作为共有财产。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若双方未结婚,则出资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上海房产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房产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