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或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或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2、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答: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如何处理? 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4、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产生履行障碍的,怎么办? 答:因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6、除了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外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也存在过错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查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影响程度,如当事人对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确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7、因疫情或防控措施不能如期取得银行贷款以支付房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能证明因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如期取得银行贷款以支付房款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相应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应返还买受人。
8、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答:如疫情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不存在障碍,逾期交房确因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这一不可归责于开发商的原因,则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交房的原因还包括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则应查明疫情对逾期交房的影响程度,然后确定开发商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
9、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购房者无法及时付款的,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答:购房者在疫情期间确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的,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超过合理期间,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依法处理。
10、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后因疫情影响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能否解除预约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如能证明确因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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